摘要:新店开业不久,原告发现在被告点评平台上出现了几条差评。 ...
规范就是生产力三生(中国)董事长助理兼运营副总裁刘爱峰 规范经营才能可持续发展,规范经营就是生产力。
在产品和服务端,完美公司加大健康产业布局,优化、创新产品种类,建立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并推动线上线下平台迭代升级,优化用户体验。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华南基地打造数字化科技新引擎完美推动企业变革 近年来,面对瞬息万变的消费市场,完美公司积极应对,不断加速数字化转型升级,提出二次创业理念,启动了数字化转型战略,以技术创新为驱动,致力打造完美大健康生态数据化平台。
完美智造中心 完美公司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已经走过了6年多时间,从2017年至今,完美公司共投入资金逾4亿元,引入了10多款基于集成架构的信息化系统,不断进行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腾讯拥有成熟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平台,是完美未来营销变革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完美公司表示,通过跟腾讯智慧零售的战略合作,在科技助励方面,围绕做到、做好、做深,为经销商提供更丰富的展业工具,提升展业效率,丰富带货场景,帮助他们轻松展业,引领更多人追求完美的生活品质。事实上,从2004年开始,完美公司便引入精益生产模式,采用QCC、提案建议、精益六西格玛等方式,持续开展各项改善活动,全方位赋能公司研发、制造、管理、品控、服务等业务全流程,通过工业化和数字化深度融合,各业务互联互通,智能化生产,不但提高了产品品质,缩短了产品制造周期,还降低了产品制造成本,实现不间断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优的产品的目标。完美公司始终相信,商业的本质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2022年,完美公司还成为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首家通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三级认证的智能化工厂。2022年,完美公司与腾讯智慧零售达成战略合作,启动完美数字化营销项目2022年,完美公司还成为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首家通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三级认证的智能化工厂。
未来,完美公司将在数字化建设的发展道路上继续深耕,以数字科技新引擎,助力完美高质量发展。将数字化转型列为公司的战略目标,从产品生命周期的维度及供应链的角度搭建了整体的框架及落地的路线图,如今转型路径日益清晰,供应链整体优化的效果逐步显现出来。3·15 2023年新春开工首日,广东省召开全省高质量大会,为广东企业擂响了高质量发展的战鼓与之协商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以亚马逊海外购使用条件中约定由卢森堡市区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本案为预付式消费充值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五张某诉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平台派单模式中物流公司赔偿责任认定【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网购翡翠原石后退货,申通公司于运输时致使翡翠原石破损。否则,有关的疾病释义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新店开业不久,原告发现在被告点评平台上出现了几条差评。法院判决认为,保险合同中的疾病释义条款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标准,限缩了疾病的理赔范围,实际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视为免责条款,而被告未就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对原告作出解释说明,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险金70000元,向温某退还保险费5350元,豁免温某2020年2月7日后的各期保险费。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涵盖多个消费领域,聚焦时下消费热点、维权难点,如消费者客观差评商家不构成侵权、跨境电商域外管辖条款效力认定、社区团购团长承担销售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滥用疾病释义条款免责、平台派单模式中物流公司赔偿责任认定、电信服务欺诈、教培合同超期余款不退条款效力认定、二手汽车消费欺诈、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转让债务的责任承担、老年人旅游安全保障责任等,涉及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知情权、人身财产安全权等。三是要量力而行、理性消费、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以防商家卷款走人,无处要回。被告在销售时使用误导性话语,使消费者误认为能够以低价购得正版商品,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三倍507元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被告在出售车辆前怠于履行检查义务,系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致使买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合同中对退费时限等与学员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加以严格约束,但未约定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等内容,有悖公平原则。
【维权指引】 消费者进行网络退货,与物流服务商签订寄快递服务协议时,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明确维权对象,即物流公司系承担快递毁损、灭失赔偿责任的主体。【维权指引】 社区团购打破传统销售模式时空壁垒的同时,也模糊了销售过程中各主体间的既有界限。
【维权指引】 保险合同中的疾病释义条款如背离了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标准,过度限缩对疾病的理赔范围,应视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让投保人充分了解其所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被告作为案涉商品的帮卖团长,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销售商品,属于法律规定的销售者。被告在原告的网络服务期限尚剩一年多时,称服务期限即将届满,骗取原告交纳续期费后即停止网络服务,明显属于欺诈行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受伤时,系已安全入住被告旅行社选择的酒店。案例三 索某诉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社区团购团长承担销售者责任的认定【简要案情】 原告索某参加了被告徐某组织的社区团购,所购商品到货后发现实物与承诺不符,协商无果后遂将徐某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差评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求被告删除差评并披露差评用户个人信息,被告以无权删除为由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高某某认为网站方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因此,法院认定合同中退费时限条款系排除学员主要权利,应归于无效。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5899.86元。案例十欧阳某某诉武汉华庭时代宾馆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七雄路店、萍乡市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旅游经营者承接老年团时应予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简要案情】 原告参加了被告萍乡市蓝天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老年旅游团,在另一被告华庭时代宾馆房间内滑倒受伤,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申通公司拒绝返还原石并声称已丢失,原告与申通公司就理赔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遂将申通公司和菜鸟公司等诉至法院。案例一 踏步(北京)体育赛事有限公司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消费者网上差评商家一般不侵害其名誉权【简要案情】 原告踏步(北京)体育赛事有限公司经营一家室内体育运动馆,并在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点评平台上注册上线。
涉案美容店转让后,受让方张某某拒绝向原告提供服务,致使原告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被告退还部分课程费用6000元。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其对案涉预付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二 高某某诉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B2C跨境电商管辖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标准【简要案情】 原告高某某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上购买进口商品,收货时发现该商品并非网站方预先承诺的境外发货。
在认定团购团长是否承担销售者责任时,要区分有偿帮卖型团长与好意施惠型团长,综合考虑其身份、职能、目的、行为等因素,依法准确界定其法律责任。同时,跨境电商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承担跨境消费维权的沟通协调义务,避免使用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选择本地争端解决途径的权利。
四是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等投诉举报,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原告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裁判要点】 从维护消费者批评建议权的要求以及评价机制建立的初衷而言,消费者基于货品或服务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言辞可能相对激烈甚至有失公允,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消费者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案例七丁某诉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教育培训合同超期余款不退情形的司法认定【简要案情】 被告沪江网校推出课程,学员限时学习完成全部课时后可退还学费。
案例八张某某诉牡丹江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二手车交易存在风险人民法院释法调解【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某通过被告购买一辆二手汽车,约定此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申通公司为原告寄送货物,双方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物流服务商与消费者所签服务协议所约定的赔付标准等内容,对物流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因货物运输产生的相应损失应由被告申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货物运输损失2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经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购车款、保险费、保养维护费及赔偿款共计153000元,原告将案涉车辆退还给被告。事发后,被告旅行社员工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往医院,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故被告旅行社对原告的损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时,消费者应当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详细了解预付式消费服务内容,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索要充值凭证,保留充值记录,要特别注意收款方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负责人姓名一致,不一致的应要求经营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营业主体公章。
消费者应当合理合法利用自己的消费监督权,倒逼经营者不断改善服务,提升品质。张某某以卖方在出售二手车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为由,将牡丹江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经营者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网络服务费2690元,并赔偿梁某某损失6720元。【维权指引】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客观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在消费者的评价存在诋毁、诽谤并损害商家名誉的情况下,才会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